目前分類:刑法拆解申論教學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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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有的財產犯罪都會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法所有意圖可以區分成「所有意圖」與「不法意圖」兩個層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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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由法益主要分成兩種,妨礙肉體自由與妨礙精神自由的侵害,都是屬於實害犯的犯罪。而比較特別的是從精神自由延伸出來的性自主犯罪,這裡也是各大考試的熱門試題,要如何及區分,我們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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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由法益主要分成兩種,妨礙肉體自由與妨礙精神自由的侵害,都是屬於實害犯的犯罪。而比較特別的是從精神自由延伸出來的性自主犯罪,這裡也是各大考試的熱門試題,要如何及區分,我們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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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意旨:避免因果關係證明的困難

刑法第286條的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採取「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的結果犯的立法,而且沒有處罰未遂犯,導致本條要被使用非常困難,因為要證明凌虐行為與身體自然發育結果妨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因此2012年立法者修法,將本罪的結果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獲發育」,將不再要求實害結果,而且將幼童心裡發展納入,才能更完整的發揮本條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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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所謂的恐嚇危安罪,在大眾眼裡應該比較常見的通常都是,妨礙自由與強制罪吧!那恐嚇危安究竟使用在什麼地方,以及要湊齊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發動,都在本章有特別介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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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在許多的犯罪條文下,經常會看到「強暴、脅迫的字眼,諸如:刑法304條的強制罪、刑法328條的強盜既遂罪,等等使被害人作為或不作為而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形成意志或肉體的嚴重干擾。而究竟該如何去區別「強暴和脅迫將是本文章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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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此罪保護的是「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安全,而非單純為「。所以當題目出現了無自救力之人才會有遺棄罪的適用,若是開槍打傷人造成生命危險,既然行為時對當僅為「,那麼無論如何就不會有遺棄罪。因此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處於無他人扶助則無法經營日常生活狀態的人,這些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維持生命,無論是被害人本人因素或外部環境,只要是無能力自救,都是本罪的行為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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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除了基本殺人罪之外,刑法中還有許多許殺人相關的犯罪,有些是屬於構成要件加重或減輕,亦有些是屬於罪責加重減輕的條款,都在本章要介紹的法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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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立法意旨:避免因果關係證明的困難

在鬥毆行為當中若有人死亡或重傷,究竟被害人是被哪一個行為人所打死或打傷的,因果關係往往難以認定。基於此,立法者便設置了聚眾鬥毆罪。雖然一群人打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但立法者只想過問比較嚴重的情形,因此才會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客觀處罰條件,來限縮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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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樂死是台灣目前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無論囑託任何人都不能減輕其對於生命法益的侵害,而目前刑法將其定位為加工自殺的犯罪,這樣子是否代表安樂死將絕對的受到法律所禁止?學說認為目前不可一概而論,應區分下列幾種類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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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既上一篇文我們討論到關於「生命始點的認定」,接下來本篇我們就要去討論「生命終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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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刑法考上中,競合可以說很重要也可以說很不重要,它的功能當行為人在外觀上實現了複數的罪名時,這些罪名是否均應寫在判決主文上?若判決主文中有數罪,量刑時應如何處理數罪的宣告刑?在大多數的犯罪事件中,都會發現行為人所實現的構成要件都不只一個,而這些罪名哪些要作為論罪的依據,哪些不用,並不是個容易處理的問題?因此接下個幾個篇章,都會來教考生們如何分辨以及如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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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殺人罪當中的每一個條文,行為客體都是「,也就是說要對一個活生生的人才有辦法犯殺人罪。如果殺的對象是「胎兒,構成的是第288條以下的墮胎罪;如果殺的事「屍體」,構成的是第247條毀損屍體罪。回歸到殺人罪的「必須排除所謂「法人」與「行為人」。理由在於,前者並無生命可言,因而無需法益保護;而後者即為自殺,自殺為刑法所不處罰,自殺既遂之人既然已死亡,不可能被處罰。因此,本罪保護之人是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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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絕大多數的間接正犯類型,被利用支配的行為工具均不具備故意犯罪之可罰性,甚至多數的被利用者還會變成被害人的角色,然而在少數情形,被利用者卻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此時當幕後之利用者只要持續有意思支配關係,仍可成立間接正犯,此即學說上所謂的「正犯後之正犯」。學說上所承認的正犯後之正犯,細節雖然有爭論,但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組織支配與「錯誤支配兩大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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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延續間接正犯的單元,上述我們都是提到既遂犯的部分,那未遂犯該如何處理呢?尤其是前面我們所討論的中途被利用人知情的狀況,對於間接正犯未遂該如何判定著手,雖然通說已經採取了主客觀混合理論,以利用人想像的事實作為背景,判斷其幕後所支配操控犯罪因果歷程是否已經對於行為客體造成直接危險,但關鍵是到底要以「利用人」的角度來看,還是「被利用人的角度來看學說區分二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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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知道還記得「共犯之逾越」嗎?這裡的間接正犯過剩是同樣的道理,基於主觀構成要件僅在「主觀認知與意欲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間具備對應關係」的範圍內,始負犯罪之刑責。間接正犯成立的要件既然是故意犯,當然也要符合這個對應要求。但利用人僅就其故意之利用、支配範圍負責,對於被利用人(犯罪工具)過剩的部分,由於超過間接正犯的故意範圍,利用人對此不負擔故意犯的刑責。

因此利用者就此逾越部分主觀上欠缺「支配意思」,客觀上亦欠缺「犯罪支配力」,自無庸對被利用人逾越之部分負責,至多依個案情形視其是否可能成立過失犯。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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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學完了,間接正犯的所有形式,緊接著就進入到老師覺得間接正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就是「間接正犯失敗

這種行為人誤認其欠缺犯罪支配力,典型的情況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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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間接正犯的鋪陳後,接下來就是間接正犯主觀要件的問題囉。還記得在正犯我們討論過,正犯的主觀錯誤有幾種嗎?總數有五種錯誤類型,如果忘記了記得回到前面幾章去做複習喔。

而到了間接正犯,如果被利用人產生了客體錯誤,那如何處理在背後利用人就會產生一個極大的課題。還記得的行為人主觀對於結果出錯時,我們會採用「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來解決犯罪結果錯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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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單元是用來幫助大家,在考試上有某些犯罪類型,不可能以間接正犯的方式來達成,主要是因為正犯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主體,而利用者必須要有實現構成要件的要素,並符合操縱他人作為工具的意志支配,才能成立間接正犯。接下來介紹無法成立間接正犯的犯罪類型:

1.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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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圖21-間接正犯

 對於考試上當遇到間接正犯的題型時,千萬記得間接正犯相較於正犯來說,對於犯罪的支配力要比正犯更加的強烈,且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比較遠的一方,因此在寫題目時,記得先去討論「被利用者」的刑責,其次才是審查間接正犯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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