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單元是用來幫助大家,在考試上有某些犯罪類型,不可能以間接正犯的方式來達成,主要是因為正犯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主體,而利用者必須要有實現構成要件的要素,並符合操縱他人作為工具的意志支配,才能成立間接正犯。接下來介紹無法成立間接正犯的犯罪類型:
1.過失犯:
由於間接正犯只是犯罪支配者,而過失犯係指行為人由於疏於注意而侵害他人法益,因此難以想像行為人在疏於注意的狀況下,能夠對於犯罪有所支配,因此認定過失犯無法以間接正犯的方式來犯罪。
2.不作為犯:
間接正犯乃是利用工具操縱犯罪的產生,因此這種操縱行為難以用不作為的方式作動,因此對於已不作為的方式產生間接正犯,通說認為難以構成。我們用以下的例題來說明
Q:擔任精神病院的院長甲,親眼見到一名病患乙拿刀攻擊另一名病患丙,卻不加以阻止,導致丙受到傷害。
ANS:上題的案例中,由於不作為不可能是利用行為,甲對於乙之攻擊他人有防止之義務,故直接論以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即可。
3.己手犯:
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犯罪。例如通姦罪,偽證罪等等。本質上不能假借他人之手實行,也就是不可能以間接正犯的方式犯罪。
Q:甲持刀威脅已婚的乙與其配偶以外之第三人丙發生關係,目的使其構成通姦,讓乙身敗名裂。
ANS:本案例中,因為通姦罪為己手犯之犯為類型(通姦罪已除罪化),故甲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頂多為教唆犯。
4.純正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係指行為人具備特定資格而屬於刑罰特別創設之事由,因此沒有資格的人,既使操縱著整個犯罪流程,仍然無法成立正犯,既然連正犯都無法構成,因而無法構成間接正犯。
Q:不是公務員的甲操控擔任公務員的太太乙向申請建築許可之人丙收受賄賂。
ANS:本案例之中,甲因為欠缺公務員身份,故不可能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直接或間接正犯。此種情形理論上甲儘可能成立共犯。但若有實務見解的刑法31條第一項的特別解釋則答案會所有不同。
透過上述的案例能夠了解到,間接正犯原來有這麼多的限制,在考場上很容易因為緊張,焦慮而忽略,因此平常的練習,以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就相對的重要,以上就是「無法成立間接正犯系列考題」在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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