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考試上當遇到間接正犯的題型時,千萬記得間接正犯相較於正犯來說,對於犯罪的支配力要比正犯更加的強烈,且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比較遠的一方,因此在寫題目時,記得先去討論「被利用者」的刑責,其次才是審查間接正犯的罪責。
而在書寫申論的過程中,間接正犯畢竟是正犯結構,因此仍然採用普通正犯的論述方式,討論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但在論述上述的前提,必須先提出為何採用間接正犯的角度去論述,由於我國法條對於間接正犯沒有立法明定,因此必須藉助學說的立場來說明,而目前學說是採用「目的行為支配理論」來支撐。
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在客觀上由於行為並非親自去實施,故一定要寫出「利用的行為態樣」,但態樣有非常多種老師列在底下:
一、利用他人欠缺故意的行為
二、利用他人非刑法上的行為
三、利用他人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四、利用他人不法但無罪責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
下面來介紹考生最想知道的間接正犯的鋪陳方式:
Q:老公甲下班回家後,看到老婆乙跟丙在滾床單,一氣之下準備舉槍射殺乙。沒想到乙卻欺騙甲,自己被丙強姦了,甲憤而將怒氣轉到丙的身上,並開槍射殺之,試問乙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一)某乙欺騙的行為構成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1.目的行為支配理論:「行為人基於對於他人的強烈影響力達成犯罪之目的,而被利用人在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上並無自我決定之自由,行為人在幕後居於優勢的地位,操控被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此種情形與行為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意思操控被利用者完成,為犯罪之故意,具備可罰性。」
2.客觀上某乙利用某甲充滿殺意的行為,造成丙死亡的結果,期間具備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成
立。主觀上對於自己意思支配以及法益侵害的結果有完整的認知,故具備間接正犯故意
3.違法而且有責成立本罪。
透過上述的題目能夠了解到,間接正犯的鋪陳是比較單純,重點是在考試中該如何去分辨間接正犯,就要靠考生平時的訓練,以及對於題目的敏感度,以上就是「間接正犯鋪陳方式」和考試上會常遇遇到的問題,以及考點囉,那如果同學對於本篇文章有什麼問題,可以在底下留言讓老師知道喔
點擊連結➡️👍『刑法申論一百題』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單元解析版』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年度衝刺版』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公職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王元雲端教室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Lclassroom/
📪王元雲端教室連絡信箱➡️lawcriminal2019@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