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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由法益主要分成兩種,妨礙肉體自由與妨礙精神自由的侵害,都是屬於實害犯的犯罪。而比較特別的是從精神自由延伸出來的性自主犯罪,這裡也是各大考試的熱門試題,要如何及區分,我們分述如下:

心智圖:

未命名2

內文解析:

強制罪恐嚇危安罪都是保護意志自由的犯罪,前者比較嚴重,後者比較輕微,所以只有強制罪具備未遂犯之規定。而所謂的意志自由,就是影響別人做決定的自由。對於別人的意志作干擾都是這兩條罪,因此逼別人做決定、逼別人不准做決定都是這兩條罪,其內涵分別論述如下:

  • 強制罪(刑法304條)本罪保護法益是意志形成與意志活動之自由,但此種自由不能完全的被保護,必須要較為嚴重的干擾程度才能發揮刑罰權。其基本構成要件的呈現為強暴、脅迫的行為,使被害人作為或不作為,形成意志活動自由的嚴重干擾。而所謂「強暴」係指對於直接對人或間接對人的物理力量。而脅迫係指可能的惡害通知。例如:拿槍威脅他人行使無意義之事,形成意志自由的嚴重干擾,這就屬於強制罪。目前多數學說向來認為,強制罪亦屬開放性構成要件,於構成要件階層審查行為人是否以強暴脅迫使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而於違法性再去審查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正面審查其違法性」。如:拿槍威脅他人與行使無意義之間,是否有關聯性?

 

  • 恐嚇危安罪(刑法305條):必須是行為人以其可得支配的惡害告知他人才算,如果是行為人以其所無法支配的力量恐嚇他人,則不構成本罪。因此成立恐嚇危安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 特定種類: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2. 特定內容:加害的內容必須有實現的可能性。
  3. 特定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係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為外在揚言,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以構成本罪。(52年台上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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