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法拆解申論教學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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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有來寫教學文了~

大家是不是很懷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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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週要來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罪責事由,就是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的判定,首先來看法條,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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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對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論述,上一篇針對的都是「既遂犯」,而本篇則針對「未遂犯」來描述,對於未遂相信大家都會採用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但既使採用這理論仍然有該以哪個犯罪作為論斷著手的標準,究竟是「實行原因行為」,還是「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因此本篇將針對此種情形,也就是不但是未遂,而且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該如何解題,實務和學說也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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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最後一個認定要件,就是『阻卻罪責能力』,也就是探討行為人本身是否存在讓我們免於苛責於他的原因,而在刑罰上減輕亦或是免除刑責。接下來是針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內容:

刑法第18條(年齡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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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介紹的就是「義務衝突」,他是少數在超法規阻卻違法裡面,常常出現在國家考試的題型當中的,也就是說出題老師認為,它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一.義務衝突的意義:所謂的義務衝突,他是屬於我們前幾篇我學到的緊急避難的延伸,係指行為人在法律上若同時有數個應履行之法律義務時,但因當時能力有限,無法同時履行全部義務之時,可給予例外使用。但前提是要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之後,才可以使用義務衝突的原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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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實在是太法律文字,我們用一個白話一點的方式稱「誤想系列」,所謂誤想就是行為人對於自己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性搞錯,也就是客觀上根本沒有可以阻卻違法的事由,但行為人卻以為自己可以主張「阻卻違法」。若是以常見的正當防衛來說,也就是行為人以為自己此時此刻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實際上根本沒有「現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因此這種誤認了事實的防衛,我們就統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而針對誤想系列,其實並不只有針對正當防衛,而是先前所學到的8個阻卻違法都有誤想系列的適用,至於考試中要如何處理這一類的考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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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由於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此阻卻為法事由,因此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學說上有反對此阻卻違法事由,主張民法雖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當家長已經將子女送至學校就學,此時其懲戒權並未轉移給老師,因此不予以適用。但總歸來說,基於教育的目的,若是合理的使用可以達成教育的目的,亦有何不可。但記住懲戒權上亦有條件上的限制。

保護利益:基於保護學生人格成長的利益,且必須符合「教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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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測承諾

在上一篇「被害人承諾」當中,我們已經學習到如何辨別「承諾」「同意」後,接下來就是與其相似的「推測承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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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法規內」的阻卻違法事由後,

接下來就是介紹沒有規定在法條之中的「超法規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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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也就是當面對壞人之時我們採用的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則是因為對方是好人,採用的是「正對正的一種形式。規定於刑法第24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的討論,也是遵守「保護的利益」、「比例原則」、「對情狀的認知」三個部分來討論,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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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正當防衛」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正當防衛是對於「壞人」的特別設定,所訂出來的阻卻違法事由,學者給他一個正式的名稱叫做「正對不正」的阻卻違法事由。由於正當防衛對於壞人有許多限定,而對比例原則的限定更多,因此本篇章會針對正當防衛的三大步驟,一一介紹如下:

一.保護利益:必須具有防衛情狀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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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行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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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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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有很多犯罪,如果是業務上的人犯了過失相關的犯罪,都會需要加重刑責,稱之為『業務過失』。

其加重的理由是因為,業務上的人具有高度的遇見能力注意能力,所以才會對其期待性較高,而希望人們在社會上的工作業務能夠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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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上一篇的討論,我們要探討接下來就是『迴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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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討論完故意後,有很多同學反應一些問題,到底「既遂和「未遂故意是否相同?

原則上是相同的,因為未遂犯通常只是運氣好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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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我們來複習一下,所有故意出錯會遇到的考點(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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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來補充前幾篇漏掉的考點,也是故意常常出現的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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