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上一篇的討論,我們要探討接下來就是『迴避可能性』。
首先迴避可能性該怎麼判斷?學說上有很多爭議,但考試時建議同學採用這個學說:
類型化說:乃上述學說之類型化。依據不同行業,受不同教育程度對客觀說進行分類,如醫療工作者應達到什麼注意程度等,甚至會因為地區醫療水準不同而認定上有所差異。
我們來用下面的題目為例子:
Q:汽車駕駛甲未注意前方路況而意外碾死在安全道上的兒童乙,以當時的距離,速度與幼兒的反應能力來看,就算甲盡了注意義務並即時踩剎車,仍無法避免乙的死亡。
因此在這個題目上我們會先去討論,甲是否具備『遇見可能性』,很明顯的以一般理性謹慎之人,在遇到甲的情況下,都會遇見到乙的死亡,至於『迴避可能性』,因為題目已經表示,既使甲能力再好,也無法迴避死亡的結果,因此肯定甲不具備迴避可能性,無過失。
但有些題目,既使依照行為人的能力而有迴避的可能,不代表我們一定要求行為人必須迴避,我們用下面這個題目來探討:
Q:某甲已經騎了二十多年的機車,但一直沒有考過駕照,一日甲依照限速50公里行駛在路上,結果突然路邊竄出一個小孩乙,某甲剎車不及,乙不幸死亡。
依照上面的條件,甲既使具備了『遇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那是不是可以認定甲就一定具備『迴避義務』?
如果我們照上面的題目怪罪於甲,那以後大家都不敢在路上開車,畢竟行為人在社會上做好自己的角色分配,
我們就會認為行為人已經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從而不認為行為人有過失。
而針對此種不需要迴避的情形,刑法上稱之為『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之際,尚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的措施,而此種屬於信賴相當,則行為人不必過失之責。』
這個原則大量的應用在『交通危險的合理分配』以及其他的『社會分工活動』,所以在寫題目的時候,注意到只要同時有兩個以上的人有過失,
就會有信賴原則的討論,這也是同學容易忽略的地方。
接下來,我們為了避免濫用『信賴原則』,因此學說給與一些限制如下:
一.義務分散:有時候分工合作是為了更周延的保護法益所做的分工合作,這時候當然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例如藥品要出產時,都會要求兩個以上的部門做確實檢查,若這時候兩個部門的主管都因為沒有檢查而造成塌死亡,我們不可能讓其中一個部門去主張,因為我們相信對方會做好檢查,因此對於這整分工好的工作,我們不能給予主張信賴原則。
二.錯誤的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如果自己份內的工作都沒有做好,而去主張信賴原則,這會讓社會顯得非常不公平。因此通常行為人自己違規在先,而去主張信賴原則的話,我們會去否定他的主張。
三.相對人欠缺遵守規範的能力:這種時候通常都會發生在小孩子,老人,一些外觀比較容易察覺得精神病患,喝醉酒等人。但有一個大前提,若是事先不知情的狀況下,仍然給予主張信賴原則。
四.相對人已經來不及採取防果措施:如果當相對人在遇到事故時,已經毫無挽救的機會,我們然仍鼓勵行為人,若是還有迴避的空間,仍然不能主張。但前提是要有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等....。
五.危險性高的場所:例如幼稚園的門口,因為是危險性較高的地方,這時候法益的保護會比交通效率來得重要,這也是為什麼通常在學校附近,都會有小心慢行等字樣,就是為了用最高的注意去保護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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