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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的鋪陳: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從法條得知,行為人一定是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才會討論到過失。而法條文字中所稱的「應注意」,學說上稱之為「預見可能性」,就行為人的能力而言,是否「能注意」,學說上稱之為「迴避可能性」,之後因為疏於注意「未注意」,學說上稱之為「違反注意義務」,所以有過失。因此當行為人有預見可能性,而且具有迴避的可能性但卻違反注意義務,這時候我們就會認定行為人具有過失,因此將這三要件區分如下:

(一)預見可能性:係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應注意的程度,應就客觀標準而做認定,亦即行為人對之負有注意義務的注意程度,係以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處於與行為人同一情狀下,所應保持的注意為一般標準。


(二)迴避可能性:首先要注意能力的問題,有些人並無能力迴避結果,亦即,沒有迴避之可能,自然就沒有迴避之義務。因此在判斷上,若超越個人注意能力,雖然明知能力不足勝任該工作,仍冒險承擔超越其個人能力的事務,此時仍具備過失。不過注意能力的問題,本來就是個案判斷的事實,但是在某些情形,即使依照行為人的能力有迴避的可能,不代表我們一定要求行為人必須要迴避,這時候就會進入到信賴原則的領域(下一回會深入說明)

(三)違反注意義務:即是在判斷行為是否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詳言之,為了保護法益,社會生活中存在許多立法者斟酌各該社會活動所具有之不同危險方式與危險程度所制訂出的抽象注意規則。因此如果行為違反這些規則,則是屬違反注意義務。

 

在下一回我們會討論『迴避可能性』以及『信賴原則』的大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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