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上有很多犯罪,如果是業務上的人犯了過失相關的犯罪,都會需要加重刑責,稱之為『業務過失』。
其加重的理由是因為,業務上的人具有高度的遇見能力與注意能力,所以才會對其期待性較高,而希望人們在社會上的工作業務能夠多注意。
但所有具有業務工作之人難道一率都需要加重嗎?
考試上特別要注意讓行為人承擔業務過失的責任,需要符合兩個要件:
一.要符合刑法上業務的定義:
(一)基於社會生活之地位:個人從事社會活動時所具有的職業、職務與營運等都可以叫業務,但如果完全屬於個人行動者,則非屬於業務。
(二)反覆繼續性:業務加重的原因在於具有高度的預見能力和注意能力,所以若無反覆繼續性,就無法期待該行為人具有熟悉的行為,盡力該注意義務。
(三)危險事務性:業務本身必須達到社會生活所重視的一定程度者,也就是大家認為是有危險性的。
二.要符合業務的範圍:在主要業務和附隨業務都是屬於業務的範圍,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不是在執行業務,但平常做的業務所做的行為,到底有無業務過失的問題?
(一)實物見解認為職業駕駛在職務外開車依舊要負業務上的過失責任,因為與業務行為屬於同種類行為。
(二)學說認為駕駛並非在執勤中,無法以業務將其平日的行為套用在加重條款中。
下面將兩個實務上的判例列在下面,對於『附隨業務』的業務加重看法不同:
一.89年台上8075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
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
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
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二.71年台上7098號判例:
上訴人係以駕車為業,其所駕駛者復為其公司之大貨車,縱此次非載貨而載人,
但因與其駕車業務有直接關係,仍屬業務上之行為,自應負特別注意義務,而認定應負業務之責。
下面的判例認為只要行為人做的行為符合平時工作的主要範圍,仍算入業務加重的範圍中,
但上面的判例認為,必須要有密切的關係,才可算入業務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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