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週要來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罪責事由,就是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的判定,首先來看法條,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兩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通常會出現在題目的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都是用酒駕或是吸毒後來描述,當然也有天生重度精神障礙而主張上述的19條第一項和二項。但重點在於若是上述的狀態,並非天生,而是可以歸咎於行為人自己的原因,而導致例如:『酒醉,吸毒,酩酊等等....』
這時候刑法就不會那麼好心,讓你完全能夠擺脫罪責的束縛,因此在還沒有上述的十九條第三項出現前,針對此種自陷於精神障礙的狀態行為,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原因設定階段處於具有行為能力或完全責任能力的狀態,卻故意或過失的自陷無行為能力或精神障礙,而於後階段達成法益侵害的結果。
而對於造成這種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的方式會針對解題上有些許差異,而針對原因自由的理論,學說分為下列幾種說法:
1.例外說:此說認為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精神障礙下的不法行為,若不加以處罰,則會造成法益保護的漏洞,刑法的正義即被破壞,因此把這種情形例外處例。
(利用結果行為來認定罪名,例如:殺人的時候是故意還是過失,若是故意則仍然肯定行為人為殺人既遂罪。)
2.前置說:認為可將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視為單一之整體行為,而就結果行為所欠缺的責任能力,在先行行為階段予以補齊。
(必須前行為(喝酒)與後行為(殺人)都是故意的才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若是其中一個為過失,則會變成過失致死罪。)
3.先行行為說:直接將原因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處罰,因此不會遇到無責任能力的問題。
(只單純看原因行為是故意或過失來決定罪名)
點擊連結➡️👍『刑法申論一百題』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單元解析版』
點擊連結➡️👍『稱霸刑法選擇題庫-年度衝刺版』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公職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王元雲端教室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Lclassroom/
📪王元雲端教室連絡信箱➡️lawcriminal2019@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