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介紹的就是「義務衝突」,他是少數在超法規阻卻違法裡面,常常出現在國家考試的題型當中的,也就是說出題老師認為,它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一.義務衝突的意義:所謂的義務衝突,他是屬於我們前幾篇我學到的緊急避難的延伸,係指行為人在法律上若同時有數個應履行之法律義務時,但因當時能力有限,無法同時履行全部義務之時,可給予例外使用。但前提是要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之後,才可以使用義務衝突的原理阻卻違法。
二.義務衝突的情形:數個作為義務相衝突:當有兩個以上的義務同時出現之時,若行為人選擇其中一個義務所完成,則必定違背其他義務時,此種情形屬不可避免之不作為,而對於此種情形在針對是否等價區分下列兩種
(一)等價之義務:當兩個義務的都同時同樣的性質,例如兩個小孩掉到水裡,父親該救哪一個?若依照當時情形只能救其中一人,則就無法避免,同樣有救助義務之間的衝突。
(二)不等價之義務:例如,發生火災時,急著就還在睡覺的嬰兒而不管別人寄放的財產。(不等價)這時,屬於緊急避難的問題,回歸緊急避難處理。
另外提出兩種也是作為緊急避難處理的部份:
(一)作為與不作為相衝突:係指行為人履行其作為義務從事救助行為,同時危及第三者的利益。此種情形也是回歸緊急避難處理。
(二)數個不作為義務相衝突:係指在具體個案中,有可能會牴觸數個法律的規定,而形成不作為義務之間相衝突,但此種類型,一樣是回歸緊急避難。
三.接下來將緊急避難的特殊規定列在底下,因此在論述義務衝突時,只需要比緊急避難再多討論以下限制即可:
(一)需同時有數個等價且不相容義務存在。
(二)該衝突的情況非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行為。
(三)需履行一方義務即無法兼顧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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