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結果篇』的論述,我們看到的所有題目都是有出現結果的,但有沒有可能犯罪沒有結果或是犯罪只有到一半的?如果犯罪百分之百是『既遂』,

那麼犯罪到一半的我們就會稱作他『未遂』。不過並不是所有的題目犯罪沒有成功就是『未遂』,有時候就算犯罪成功了,還是會被法院判定為『未遂犯』,我們來看以下的題目。

ex:某甲下毒想要殺死某乙,某乙因為只食用了一小部分,因此沒有死亡。

ex:某甲下毒想要死某乙,某乙中毒之後,家屬緊急送醫搶救,原本可以透過洗胃救回,但因醫生的疏失而造成大量出血,最後仍不治身亡。

上面這兩個題目都是屬於『未遂犯』的題目,但有沒有發現卻有很明顯的不同,

第二題最後乙仍然身亡了,但甲卻會因為醫生的介入,不用為乙的死亡負責,中斷了甲和乙最後死亡的『因果關係』。

但甲還是要為了他的下毒負責,因此就算無法討論殺人既遂,我們還是可以討論殺人未遂。

所以當我們要認定行為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犯到一半,我們就會問那行為人到底有沒有『著手』,若有著手我們就會說行為人要為了自己的行為負未遂的責任,

如果沒有可能就是無罪或是負預備之責。

那對於『未遂犯』我們為什麼要處罰,有幾個學說都有提出自己的看法,本篇直接採用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論』。

認為未遂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的法敵對意志展現在客觀行為上,在社會大眾心中產生危險的印象,並且震撼了

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法律秩序的信賴,進而破獲法律的安定性和法的和平性。因此我們要處罰他。』(考試可以參考上述的句子)

未遂犯2

那在考試寫題目時,我們要先確定討論的犯罪有沒有未遂犯的規定,同學可以發現其實都會是比較嚴重的犯罪,才會有未遂的規定喔。

在確定沒有既遂後,再來判定是否有著手。但在書寫未遂犯的順序時,跟前面幾篇介紹的順序有些微的不同,

主要是因為我國採用『主客觀混合理論』,變成必須要確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在先,而後才會去判斷客觀的構成要件,

白話文就是,如果沒有辦法確定一個人有沒有故意,就沒辦法認定犯罪有沒有到一半,

因此寫題的順序就會變成,『主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老師用上面題目來說明寫題目的論述:

例題:某甲下毒想要死某乙,某乙中毒之後,家屬緊急送醫搶救,原本可以透過洗胃救回,但因醫生的疏失而造成大量出血,最後仍不治身亡。

1.首先前階段審查確定我國刑法271條有殺人未遂的規定。

2.由於某甲因最後醫生的疏失,造成因果關係被切斷,因此此罪並非既遂犯。

3.某甲對於自己下毒的行為有認知意欲,具備殺人故意(主觀),而某甲的法敵對意志以展現在下毒的行為之上,

在社會大眾心中產生危險的印象,並且震撼了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法律秩序的信賴,進而破獲法律的安定性和法的和平性,因此該當著手無疑。(客觀)

下面這個題目,讓同學自行練習,這是國考曾經出現的題目:

例題:甲與A因事爭執甚烈,甲突自懷中取出尖刀將A刺成重傷後,急速逃逸。A經路人呼叫救護車送赴醫院急救,

惟行經某路口時,因由乙所駕駛之大卡車闖越紅燈,撞及救護車,致當場將A撞斃。試問甲、乙應負何刑責?


上述都是屬於作為犯的未遂討論流程,這邊補充一個『不作為』的著手要件,採用的是『立即危險說』。

以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為基礎,不作為的著手是救助行為的拖延即將對行為客體產生直接的危險』。

也就是行為人如果被期待有什麼作為,而在那邊猶豫不定不實施的行為,對於法益造成迫切的危險時,該當著手。(考試中適用於不作為的題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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