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結合犯罪係指立法者將兩個本質上可單獨成立犯罪構成要件相結合,成為一個新的不法構成要件的犯罪,而就結合的本質上又可區分為「形式結合犯」與「實質結合犯」如下:
- 「實質結合犯」:係指犯罪雖然不是結合兩個刑法中明顯獨立的犯罪而特別立法,但弱勢分析該犯罪之構成要件,仍可知道其中構成要件實質上乃是結合兩個故意犯罪之構成要件元素。
- 強盜罪(刑法328):強盜罪(刑法304)+竊盜罪(刑法320)
- 擄人勒贖罪(刑法347):私行拘禁罪(刑法302)+恐嚇取財罪(刑法346)
- 「形式結合犯」:可以從法條的外觀去判別,立法者將特別明顯的兩個獨立犯罪,合而為一結合成另一個獨立犯罪的型態,予以加重處罰:
- 擄人勒熟之結合犯(刑法348):擄人勒熟+故意殺人,強制性交等。
- 強盜罪之結合犯(刑法332):強盜+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殺人等。
- 強制性交之結合犯(刑法226-1):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故意殺人,重傷。
而這邊我們可以看到若是單純犯強盜罪處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單除觸犯殺人罪為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但同時觸犯兩罪者,卻直接變成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這邊可以知道結合犯是一個相對於普通犯罪的加重條款。
結合犯係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施該當於同一個構成要件且具有密切關連性的數個行為,而侵害同一之法益的犯罪。也因此某種事態,在犯罪認識上,雖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而得成立數罪;但是在犯罪評價上,如果將該事態評價為一個違法行為,並處以一個刑罰制裁,已能充分保護法意安全時,及應該評價為一罪。接下來將結合犯的成立要件鋪陳如下:
- 兩罪須有時間的關聯性和空間的密接性: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在時間,空間很密街之情形下,所反覆實施或接續而為,且其性質相同罪,始能成立包括一罪。
- 且兩罪之間需要有犯意聯絡:例如在殺人時即可想到強盜,或在強盜未遂結束時想到殺人,即屬於有犯意聯絡,但若是另行起意,則不構成結合犯,因此結合犯之行為人就其單一犯罪之間必須要有犯意聯絡。當第一行為尚未終了就萌生了第二故意,有相互利用之意的意思。
- 相結合罪需要既遂:也就是例如強盜殺人,殺人就必須要既遂,方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但這時候請注意,基本犯罪既遂或未遂都可以,而且就算被害者不是同一人也沒關係喔。(但強制性交結合犯例外)
結合犯是屬於構成要件結束後,要特地來討論的第五步驟,與之後的加重結果犯,中止犯相同,都是在探討行為人的罪責,加重或減輕的條款,因此同學對於本篇的論述,如果喜歡的話,記得幫老師按個讚+訂閱+以及追蹤粉絲專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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