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學完了,間接正犯的所有形式,緊接著就進入到老師覺得間接正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就是「間接正犯失敗」。
這種行為人誤認其欠缺犯罪支配力,典型的情況有兩種:
- 幕後利用者對被利用人有無責任能力的誤認
- 幕後利用者誤以為被利用人無故意,但實際上卻是有故意時。
當利用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有支配力,客觀上並無支配力,亦即,客觀上並沒有意思支配他人犯罪,形式上已經並非間接正犯,最多只能說行為人是僅為犯罪的「配角」,此時解決方式存在有兩說:
一、 間接正犯未遂犯說:
行為人想要間接正犯的方式犯罪卻失敗,因此應為犯罪未遂之間接正犯,此說之法理基礎在於既然行為人已經開始支配犯罪只是沒有成功,
那麼至少可以論以未遂的刑責。
二、 間接正犯教唆犯說:
依照犯罪支配理論,既然行為人對於犯罪沒有實質的支配力,那麼應僅能討論共犯。行為人主觀上雖然自以為居於意思支配之地位,但在客觀上卻無法使被利用人淪為行為工具而支配之。只是促成被利用人形成犯意而已。由於在共犯結構之中,促成他人犯意為教唆犯,故行為人應論以教唆之刑責。
PS:從故意的問題脈絡來看,間接正犯可以說是基本型態教唆犯的加重類型,具有「大包小」的關係,因此在幕後行為人(主觀上)所知與(客觀上)所犯對應不一致的情形,無論是利用者所知大於所犯,或所犯大於利用者所知,就僅在小的對應範圍內,負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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