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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竹縣某名陳姓男子由於懷疑妻子外遇,因而發生爭執。嫌犯強逼其罰跪至清晨,遭拉扯頭髮並掐其喉嚨,並強逼妻子行房,為恐嫌犯繼續施暴不敢拒絕,嫌犯並利用生殖器及外物多次插入其妻子下體及肛門處,並強迫其口交,過程期間不斷毆打至被害人昏死過去,直到隔日清晨趁隙外出求援,鄰居趕緊報警,隨即遭警方逮捕。並在警車上破壞公務,遭到員警強行押至,隨後被移送地檢署偵訊。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

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甲與乙為同事,分租一層公寓。因為乙曾多次性侵自己未成年女兒丙,在忍無可忍 下甲計劃為女兒「討個公道」。在幾番考慮後,甲認為乙罪不至死,但應讓乙未來 不再有性侵他人的能力。最後,甲決定趁夜間乙熟睡時執行此計畫。某日夜晚,甲 潛入乙的房間,先持菜刀朝乙的大腿內側部位砍一刀。正當要砍下第二刀時,乙因 疼痛而自睡夢中醒覺,哀求甲停止。甲即將乙拖至房間明亮處,持菜刀割下乙頭髮, 腳踹踢乙背部,並命乙下跪道歉後,不久即離開現場。考量到乙已受傷,恐因流血 不止而有生命危險,甲因而請住在公寓一樓的房東叫救護車將乙送醫。乙送醫治療 後,並無生命危險。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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