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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一名婦人開車載兒女,沒想到突然轟隆一聲,後座兒女開始嚎啕大哭,婦人隨即將車停在路邊,才發現突然天降一個大榔頭,還差點砸到人,將其汽車天頂破一個大洞,其破隨的玻璃劃破兒女。隨後調查發現,因右方工地榔頭沒有固定好,因而掉落砸破其休旅車的天窗,當事人立刻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罪:『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9條損壞生命設備罪:『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Q: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 KTV,明知消防設施不完備, 不符合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 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不 合格,無法即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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