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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

一、「N號房」起源:

所謂的「N號房」聊天室起源於2018年12月,Godgod以「1號房」「2號房」的方式命名聊天室,每個聊天室約有3-4名受害者,因此將此類聊天室被統稱「n號房」。此類的作案手法,由通過在推特等平台上發布高薪兼職廣告吸引年輕女性,在聯絡過程中要求對方發出身分證資訊和聯絡方式,並謊稱幫她們聯絡金主「給你幾百萬」、騙取受害者的裸照或不雅影片,同時在另一個聊天群裡直播自己和這些女性的聊天過程並錄製影片提供下載。如果受害女性試圖逃脫,就以她們的不雅影片和裸照進行威脅,稱「你家人和朋友很快就會看到這些相片和影片,並揚言要公開她們的個人資訊,受害女性只能繼續拍攝影片。為了證明影片的原創性,要求受害女性在身上刻上「奴隸」等字樣

 

二、從N號房事件來看台灣:

在過去台灣也曾爆發大量的性行為偷拍影片,不論是外流、販賣、播送等等,皆造成被害者的身心靈嚴重的傷害。也不乏有不肖人士,利用這些影片來藉此控制被害人拍性愛影片,在網路上招募大量的會員,吸引大量民眾前來觀看影片並收取高額的會費,如此行為將重創台灣社會,對於性自主權及青少年兒童的保護機制,因此立委藉此提出修法草案,希望加重性自主罪章的條款。

 

三、修正刑法第222條第一款第九項:「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此項修正將無論是猥褻或性交之行為,只要有照相、錄音、錄影或散佈、播送該影像記錄者,皆處以七年以上的強制性交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強制猥褻罪。

 

四、對於加重事由的討論:雖然立法委員修法的起因明確,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嚇阻不肖業者的歪風。但對於法條的設計上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討論如下:

(一)法條上僅限「非合意」:但究竟錄音、錄影的過程中,被害人是否合意為主要的考量點,是否也構成本加重條款之要件,值得商榷。畢竟有非常多的案例,是發生在事發當時合意性交,而事後向他方提出強制性交告訴。若是無論如何都一律加重,都必須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是否過重則有待審視。

 

(二)「無散佈即不構成」:拍攝影片、錄音、照片等,若無散播之行為是否就無法構成本次的加重條款之中呢?由於上述這些行為,皆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難以抹去的一道傷痕,因此當下拍攝的行為已經重創被害者的心靈,散播只是更為加重其傷害。是否在認定上會比照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對於行為人是否將竊錄的照片或影片散佈並不探究,只要有錄音、錄影之行為,即構成犯罪,直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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