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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何謂「假釋」?

假釋制度在司法體系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

對於受刑人最關心的假釋制度又是為何?

首先我們先從法律層面來看,首先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中關於假釋之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也就是說今天入監服刑之受刑人,只要達到上述的條件就有資格可以開始報請假釋,但報請假釋的程序該如何進行?

就必須要去看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假釋篇章的規定,需提報「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但假釋審查委員會究竟會依照什麼樣的條件去審查其悛悔條件呢?

就規定在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之中:「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上述說明了那麼多其實就只是在告訴大家,想要通過「假釋」制度這個門檻是多麼的不容易,但沒想到法律卻又訂立了一個將假釋打回原形的條款,讓辛苦通過假釋能夠重返社會的更生人一不小心就會回到監獄服刑,規定在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也就是說你今天在外面一不小心犯了罪,例如:「過失傷害」,即便是過失的,只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不但要入監服刑且之前假釋所賺到的刑期通通都必須要打回原形,繼續執行剩餘殘刑完畢。此作為開始被挑戰,認為這樣的法律太嚴苛,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才有「大法官解釋796號」的誕生。

這種不分受假釋人完全不考慮是否有入監執行殘行的具體情狀,僅因更犯罪受有其刑期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導致只有受到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次入監執行殘刑,其手段與目的而言早已超越憲法第23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有違背,因此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當釋字796公布之後,以後若受假釋人不小心犯罪,但其所宣判的僅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之宣告,則矯正機關也就是上述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必須要依照個案判斷其是否有撤銷假釋之必要,不得一律撤銷以符合本解釋之意旨。

雖然這樣的解釋能夠彌補法規範的缺失,但在實務上是否能夠確實個案審查,以及主觀意識是否會影響最後的決定,將會淪為人為或權貴來操縱,因此還請各立委趕緊修法,讓配套措施完善,以避免有心人鑽此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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