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一名塑料廠老闆,因公司經營不善,雇用越南籍移工,一同前往認識多年的黃姓婦人家中,假借用機車代步的機會,並利用越南移工複製其家中鑰匙,並給予一萬元酬勞,兩名嫌犯進入黃女家中躲藏,隨後利用寢具、外套繩索等物綑綁先後返家的母女倆人,並竊取現金六千五,並逼其黃女拍下裸照,隨後竟詢問黃姓婦人可否性行為,遭到拒絕後還強行觸摸黃女的胸部及下體,由於母女倆過度驚恐,六個小時後自行掙脫報案,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5-1條妨礙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Q:甲與乙是兄弟,某日見到鄰居大學生丙女單獨在家,兩人即共同商議,以邀約丙女幫他們拍照留念為藉口,實際上是想要使丙女為甲兄拍攝裸照。甲、乙共邀丙女進屋後,甲即表示,若丙女不幫他照相就要毒打丙女一頓,乙也取出美工刀架住丙女,要丙女為甲拍攝裸照,接著甲就全身脫光,擺出各種姿勢。丙女因心中害怕即遵從甲、乙所言,為甲拍攝裸照後,甲、乙才讓丙女離去。丙女後來告訴母親此事,並表示她拍照時感到不舒服、噁心,母親得知此事後,怒而報警。試問甲、乙各犯何罪?

 

PS:若需要此題目完整的解答,請點擊下方王元刑法雲端教室的連結,私訊小編參加刑法改題服務,老師會親自為您解析。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刑法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國考必讀密技』點擊連結➡️http://t.cn/E9xe8vg

👍『線上刑法閱卷批改』點擊連結➡️http://t.cn/E9JPO9v

👍公職考試免費資源分享部落格➡️http://bobolong18.pixnet.net/blog

 

❤️王元雲端教室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Lclassroom/

📪王元雲端教室連絡信箱➡️lawcriminal2019@gmail.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王元公職雲端教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