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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絕大多數的間接正犯類型,被利用支配的行為工具均不具備故意犯罪之可罰性,甚至多數的被利用者還會變成被害人的角色,然而在少數情形,被利用者卻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此時當幕後之利用者只要持續有意思支配關係,仍可成立間接正犯,此即學說上所謂的「正犯後之正犯」。學說上所承認的正犯後之正犯,細節雖然有爭論,但大致上可以區分為「組織支配與「錯誤支配兩大類型:

 

1.組織支配所謂組織支配,是指利用者藉由其組織權利上下階層的關係,下令執行某項犯罪,而執行者在沒有受到逼迫及強迫下,完成其組織之工作任務。

Q:甲長年在幫派中擔任幹部,下達命令要求屬下小弟乙暗殺敵對的角頭丙,乙因而奉命前往將丙殺害。

A:這種藉由組織之權力結構而躲在幕後的利用者,操控整個犯罪過程,而實際操作的永遠都是被利用者,其僅為組織權利機器運作下隨時可替換的部分零件,因此乙構成殺人罪之正犯,甲則因組織支配而構成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2.錯誤支配所謂錯誤支配,是指行為人故意就被利用人欲實現犯行的重要事實,加以誤導並隱瞞資訊,導致被利用人的行為動機正是來自於此等事實。

Q:甲計畫於某日暗殺乙,丙知道這件事之後,故意將乙的雙胞胎弟弟丁帶到暗殺地點,甲最後因為誤認而將丁殺死,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A:由於幕後的利用人知曉所有重要的犯罪環節,透過操縱或隱瞞重要的事實,因而直接達到犯罪的支配地位。亦即,幕後之利用人基於其優勢的支配地位,操縱被利用者完成犯罪,故應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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