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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知道還記得「共犯之逾越」嗎?這裡的間接正犯過剩是同樣的道理,基於主觀構成要件僅在「主觀認知與意欲與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間具備對應關係」的範圍內,始負犯罪之刑責。間接正犯成立的要件既然是故意犯,當然也要符合這個對應要求。但利用人僅就其故意之利用、支配範圍負責,對於被利用人(犯罪工具)過剩的部分,由於超過間接正犯的故意範圍,利用人對此不負擔故意犯的刑責。

因此利用者就此逾越部分主觀上欠缺「支配意思」,客觀上亦欠缺「犯罪支配力」,自無庸對被利用人逾越之部分負責,至多依個案情形視其是否可能成立過失犯。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Q:甲利用8歲的兒子乙前往毀損丙的車子,乙在完成毀損犯行後,發現丙的車內有一隻恐龍玩具,就ㄧ併竊取,試問甲、乙該如何論處?

Ans:本案例中,甲對於丙車子遭到毀的部分,不僅主觀上有故意即支配亦瘀,客觀上亦具有犯罪之配力,故成立毀損罪(刑法354)之間接正犯。至於竊盜部分,屬被利用人乙逾越之部分,甲就此逾越之部分並無故意、支配意思,客觀上亦不欠缺犯罪之配利,故不必對此負責。

 

Q:甲唆使隔壁鄰居小孩乙夜晚去情敵丙家縱火,在縱火完畢尚未離去時,卻被丙逮個正著,乙為了脫困,就那石頭將丙打傷,試問甲、乙該如何論處?

Ans:本案例中,甲對於丙房屋焚燒的部分,不僅主觀上有故意即支配意思,客觀上亦具有犯罪之配利,故成立放火罪與毀損罪之間接正犯。至於用石頭傷害丙的部分,屬於被利用人乙逾越之部分,甲就此於逾越之部分並無犯罪之配,故不必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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