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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殺人罪當中的每一個條文,行為客體都是「,也就是說要對一個活生生的人才有辦法犯殺人罪。如果殺的對象是「胎兒,構成的是第288條以下的墮胎罪;如果殺的事「屍體」,構成的是第247條毀損屍體罪。回歸到殺人罪的「必須排除所謂「法人」與「行為人」。理由在於,前者並無生命可言,因而無需法益保護;而後者即為自殺,自殺為刑法所不處罰,自殺既遂之人既然已死亡,不可能被處罰。因此,本罪保護之人是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二、關於生命始點的認定殺人與墮胎的區分)

一、分娩開始說:

主張孕母的子宮嘗試排擠胎兒而導致規則性的陣痛開始之時,作為生命的始點。若生產期無陣痛,而是以其他方式開始分娩,如羊膜破裂,此時即為分娩的開始:至於剖腹生產,則以醫師動刀之際為準。

二、一部露出說:

以胎兒身體一部分露出母體時,為人之出生。

三、全部露出說:

以胎兒身體全部露出母體時,為人之出生。

四、獨立呼吸說:

以胎兒在母體外得藉由自己的肺部開始獨立呼吸時,為人之出生。(實務採納)

五、獨立存活可能性說:

以胎兒已經成熟至即使離開母體亦有生存可能之程度者,為人之出生。具體而言,此說對於「人」之起始點,應以胎兒成長約至24週為始期的認定標準。

因此日後如果考生碰到相類似的題目,記得先把生命的始點先辨別先處後,再開始做論述鋪陳,才能精準的用對法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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