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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刑法考上中,競合可以說很重要也可以說很不重要,它的功能當行為人在外觀上實現了複數的罪名時,這些罪名是否均應寫在判決主文上?若判決主文中有數罪,量刑時應如何處理數罪的宣告刑?在大多數的犯罪事件中,都會發現行為人所實現的構成要件都不只一個,而這些罪名哪些要作為論罪的依據,哪些不用,並不是個容易處理的問題?因此接下個幾個篇章,都會來教考生們如何分辨以及如何競合?

一、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競合論的出發點是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透過這兩個概念,才能進一步的區分犯罪單數與犯罪複數,學說上並沒有對於行為複數下定義,而是不符合行為單數的即為複數概念,因此接下來將會帶出行為單數的各種概念:

 (一)單純的行為單數

 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一個意思活動者,在法律評價上恆屬一個單一行為,則屬單純的行為單數。

 (二)自然的行為單數

 從認為整體事件的角色,在外觀上可以切割成數個部分行動,若行為人是出於單一的意思決定,而且數個部分行動在時空上又具有緊密關聯者,從一個旁觀者立場,也會認為是單一行為者,即為自然的行為單數。

 (三)法的行為單數

 係指因刑法的規定或理論,而使數個自然的意思活動而融合成為法概念上的一個行為,所形成的行為單數,其類型例如:繼續犯、複數行為犯、集合犯等等。

 (四)特殊犯罪型態的行為單數

若構成要件結果只出現一次時,恆屬行為單數,例如:過失犯。但出現數次構成要件結果時,應取決於第一個結果出現後,行為人是否有再次履行注意義務,以避免其他結果的出現,若有,則屬於行為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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