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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高雄某大學男大生,假日為了練舞與80歲老翁爭搶涼亭場地,動手推倒對方被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3000元。事後,男大生懷恨在心,竟拿化學課做實驗的氫氟酸潑向老翁導致慘死,事後並未在第一時間自首反而認為警察沒有找上門就沒事,錯誤黃金投案時間,事後辯稱不知情,全案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貳、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4939號:『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為規定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以客觀上行為人能預見其死亡結果之發生,但主觀上無預見為要件,而此項構成犯罪之事實,應於應於事實欄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加以說明,否則即有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

參.相關國考例題:

甲決意殺害A,於是唆使與A有仇對A亦有殺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將A殺害,並指明 可以殺害的地點及凶器。乙出發後,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時機,未料A突然出現並攻擊乙 ,欲置乙於死地,乙基於傷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過多死亡。問甲、乙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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