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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理由:

刑法賭博罪,不管是賭客或賭場,都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犯罪,屬於較輕的犯罪。近期有兩個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判決,檢察總長針對二審確定的無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一個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涉及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另一個108年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則是透過Line傳遞六合彩簽注內容給組頭。最高法院認為前者不構成、後者構成「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這兩件判決使法務部決定修法是為防止法律爭議擴大,舊法指的賭博場所是具體空間,網路犯罪是虛擬空間,法律通過後,不論在具體或虛擬空間犯罪,都要處罰。

二、影響修法的判決:

(一)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促使法務部啟動修法,就是這個去年底宣判的非常上訴案件「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二)108年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當賭客事以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傳遞賭博內容來下注,也不是其他人可以知悉,有許多法院也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檢察總長針對這種類型再次提起非常上訴,這次的結果則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認為無罪判決違背法令,指出:私人住宅如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賭博者,該場所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至於賭客係到場下注賭博,或以電話、傳真、電腦網路、或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等方法傳遞訊息,下注賭博,均非所問。換句話說,如果私人住宅經營賭場,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便賭客不是親自到場,透過電話、LINE傳遞訊息賭博,都會構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
 
三、修法方向:
 
現行刑法第二六六條賭博罪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新修正後的刑法草案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他人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之賭博者,亦同,另有沒收規定。

 

判決全文連結:https://pse.is/LN3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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