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到「期待可能性」也就表示阻卻罪責的教學也進入尾聲,說到「期待可能性」可以追溯於德國「劣馬脫韁案」。
該案內容為:「肇事的馬姓個頑劣,且有喜歡以馬尾纏繞韁繩而導致脫韁的惡習,受雇的馬夫雖知道此事,但迫於生活困苦而不敢辭去工作或違抗雇主知命,仍然以該馬拖曳馬車,某日果真因為馬脫韁而撞傷他人,被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但德國法院認為,馬夫是迫於無奈,怕工作不保,因此沒有合於規範的期待可能性,而宣判無罪。」
而現今通說肯定,期待可能性為罪責要素,適用範圍也只在「過失犯」或「不作為犯」的領域,可以構成阻卻罪責的事由。
而目前考試上最常出現使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仍為防衛過當,避難過當的發生時,因為通常這兩個狀況發生時,都是在「高度緊張,壓力之下所發生」因此考試在論述時,可以帶出以下句子,來讓行為人可以減輕罪責的優惠。
「行為人在當時屬於高度緊張,龐大的壓力之下的行為,在當時並無完整的能力不為不法的行為,而給予期待可能性,減輕罪責。」
要注意這邊減輕罪責與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是不同的這裡的減輕是屬於罪責的減輕,而刑法59條則是量刑的減輕,同學要能區分兩者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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