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監獄行刑法大補帖教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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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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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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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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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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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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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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