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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概念地圖:
內文解析:
為促使監獄行刑法能夠順利運作,在本條明確定義了主管機關及監督機關,並確立了上下階級的關係。而所謂「監督機關」係指能夠對於轄下的監獄,依據視察地區的不同辦理視察。而所謂的「視察」係指法務部矯正署派員到各機關,巡查業務相關工作、新法執行狀況、最新頒布的函令宣導等等。這次修法特別將少年受刑人納入保護,特別指派少年法院法官,得就少年執行有關之事項「訪視」,例如:房內的空間大小、生活用品的給予、飲食、上課的內容作為訪視的依據。接下來依據視察的內容及頻率說明如下:
ㄧ、視察、訪視內容:
(一)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有關於監獄行刑有關之事項。
(二)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訪視」:就執行刑罰有關之事項。
二、視察、訪視頻率:
(一)法務部矯正署:每季辦理視察一次。
(二)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隨時。實務上則是上班時段,通知矯正機關由專人陪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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