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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概念地圖

監禁方式

 

內文解析

條文對於拘役、徒刑、與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做一個明顯的區別,雖都在監獄內執行,但必須分別監禁。實務上將會區分為「拘役房」與「易服勞役房」,並在空間上盡量隔開,以避免接觸及惡性傳染。接下來將介紹有關行刑、監獄的種類,及「法律另有規定」之例外,做一個補充說明:

一、監獄:我國監獄的種類依照型態與收容類型的不同區分為:(一)女監(二)病監(三)累犯監(四)外役監(五)少年監獄(六)重刑監(七)菸毒監(八)隔離監獄。

二、刑之執行種類:(刑法第三十三條)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刑法四十二條)

三、例外規定

懶人口訣****放家(假)日、外送借食宿

(一)暫行釋放: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主要在於天災來臨之時,當監獄內已無法作為安全處所防避時,得將受刑人暫時釋放的規定。

(二)返家探視: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主要在於受刑人直系親屬重病、喪亡時,或是表現良好給予獎勵時,都會給返家探視的優待。

(三)日間外出: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九條,在過去日間外出一直尚未在監獄內實現,在新法修正過後,日間外出將會是矯正機關一個實際操作政策。

(四)監外作業: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監外作業主要遴選符合資格及適當的受刑人,使其於監獄外從事工作,並於夜間自行返監。實務上稱之為「自主監外作業」,各矯正機關已經如火如荼的執行當中,此項政策也是實現監獄社會化的一環。

(五)逕送醫療: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六十條,在受刑人受傷、罹病卻又拒絕就醫之時,致有生命危險之虞時,監獄得將受刑人逕送醫院診治,以避免其身心健康遭受迫害。

(六)戒送就醫: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實務上監內有醫師看診,但在受刑人所患病情於監內醫師無法處理時,則必須要戒送外醫以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

(七)臨時食宿:規定於外役監條例第十條,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八)與眷同住:規定於外役監條例第九條,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

四、接續執行不適用: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監獄行刑法細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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