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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三歲為止。

前三項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本法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少年受刑人矯正教育之實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概念地圖

少年受刑人

內文解析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之精神,特別將少年與成年人分別收容,避免惡行相染,以利少年能夠更容易復歸社會,並進行再教育階段。

為提供少年有再教育的機會,矯正機關提供多數的學習課程,則待完成之後,再行移送成人矯正機關,接下來將針對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對象及原因分述如下:

一、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對象:

(一)少年受刑人

   1.少年:少年係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少年犯: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犯罪人。有時法院指揮收容之少年常有超過18歲之人,但其收容原因在於犯罪行為當時尚未滿十八歲,因此仍須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二)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1.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2.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3.少年受刑人收容級距:

   (1)未滿十八歲。

   (2)十八歲以上殘刑未滿三個月。

   (3)十八歲以上殘刑逾三個月,依教育需要可收容至滿二十三歲。

   (4)二十三歲以上未完成教育階段,經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

二、少年矯正機構設置:目前我國矯正機構中專門收容少年的有「少年矯正學校」,目前有新竹誠正中學、高雄明陽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目前因應矯正學校成立之規劃,分別設置敦品中學(原桃園少年輔育院)將其規劃為朝一般高中前進,而勵志中學(原彰化少年輔育院)則朝技職體系學校規劃)

三、少年矯正機構設置原因:由於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在認知、情緒、行為上均未完備,因此常有行為脫序等問題。矯正機構為了培養其獨立思考、鍛鍊生活技能及學識上能夠完備,特別設置使其能夠保有受教育權利的同時,亦能夠斬斷惡性根源,使其順利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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