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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概念地圖:
內文解析:
本條規定需嚴為分界。實務上有某些矯正機關屬於合署辦公性質,因此即使男女監在同一個監獄,仍然必須依圍牆設施予以嚴為分界。此次修法特別將舊法第四條第一、二項合併後移列本條。而對於何謂嚴為分界的含義及理由分述如下:
一、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監獄行刑法細則第五條)
(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依據性別的不同,我國特別設置三座女子監獄,座落於桃園、台中、高雄以落實嚴為分界的屬性。
(二)分別監禁:指於監獄內之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之區域分別監禁之。例如宜蘭監獄、花蓮監獄皆屬於合署辦公性質,因此必須運用建築物之特性,予以分界隔離之。
(三)嚴為分界的理由:為了能夠通盤顧慮男女生理構造上的差異,因而採用嚴為分界較易於管理。且因應國際公約與世界潮流之趨勢,並落實兩性平權,分別設置不同性質的矯正機構、並因應性別的差異化,而設計作業技訓、教化處遇,以實際落實基本人權,使兩性受刑人能夠確實達到適性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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