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概念地圖:
內文解析:
本條屬新增條文,在過去有關於尊重受刑人之規定在細則,現在將位階提升到本法,重點在於實現國際人權公約,並保障受刑人的在監權益,特別注重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照顧,對於單獨監禁特別做了十五日的限制,以維護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接下來將針對各項說重點說明:
一、第一、二項:參酌國際公約,規定監獄不能剝奪其基本人權,且注意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目的之必要程度。
二、第三項: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監獄應合理調整、處遇、設備、管理內容或程序,並在流程上做調整,以符合施行法相關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監獄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三、第四項:依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規定,刑罰的重點在於使其復歸社會,因此監獄實施各種處遇時,透過技能訓練、教化輔導,以及各項照護。並且透過入監講習及新收手冊使受刑人能夠了解監獄處置的目標,以達到執行刑罰之目的性。
四、第五項: 本項為本條最重要的一個環節,監獄對受刑人實施長期單獨監禁經過修法後,應予以廢除。而針對單獨監禁,依照聯合國在監人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係指一日之內對收容人實施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之監禁達二十二小時以上。長期單獨監禁指連續超過十五日之單獨監禁。這裡特別注意,單獨監禁著重在人際關係被孤立的狀態,與監獄行刑法中所謂的保護室、單人舍房、隔離保護屬純粹空間上之區隔有極大的差異。為了能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適時加入醫事人員介入評估,若不適宜者則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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