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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了使女兒 A 進入特定學區,於是與住在此區的親戚乙約定,付乙一 萬元的酬勞,同至戶政事務所將甲與 A 的戶籍遷入乙家,其後,凡遇到選舉,即改至該區進行投票,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1.上週的考點在於乙洩密的公務員犯罪,以及特別要注意的關於『洩密罪』,永遠都只處罰洩漏秘密的人,而非處罰聽秘密的人,因此甲並非洩密罪的共犯,另外乙濫權的部分,就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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