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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分)

 

\\考點分析\\
此題考點在於刑法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是否構成未遂,題目也非常明顯點名,因此該如何透過學說與實務見解去解題是本題的最大重點
 
\\解題論述\\
學說有認為只要行為人有故意,當戶籍一遷入即為未遂。但102年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認為:『一但領票,犯罪即達既遂』,此後之圈選或投入票匭,仍在同一之投票行為概念之內。至於領票之前,倘若因為遭犯罪調查、偵查機關查辦,不敢前往領票、都屬於障礙未遂,若純粹因自己心理障礙而未去領票,故未實際投票者,屬中止未遂;如已領票,卻因上揭心理障礙,當場求助選務人員妥處者,堪認具有自首之意』(101台上4041判決)
 
二、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卷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分)
 
\\考點分析\\本題在於考驗考生對於公共危險章節中的『毒』是否觀念正確,以及各項條文的針對的行為主體是誰,將會是本題的重點。(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34)
 
\\解題論述\\此系列對於毒物的規定分別有刑法第190條(污染公共飲水)、刑法第190-1條(環境污染)、刑法第191條(老闆下毒在飲食物品)、刑法第191-1(他人下毒在飲食物品)。而所謂下毒,其實不僅限於毒物,只要有害健康\衛生物品皆可,因此本題蟑螂確實有造成有害健康之物的疑慮,而所有的條文處罰老闆自行製造、販賣的僅有,刑法第191條。偏偏第191條並無過失犯的設計,因此本題在蟑螂的部分並不構成本罪。題目前段所敘述小吃店在環境衛生條件不理想的地方開店,也無法達到刑法第190條與第190-1的程度,因此並無法用刑法來處罰,僅能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
 
三、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露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擬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兩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值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A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
 
\\考點分析\\本題依然是對於公務員收賄、濫權等等之類的考題,相信有長期關注的考生看到這邊應該都了解,相關的題目該如何解題。(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36)
 
\\解題論述\\本題約僱人員乙仍屬刑法第10條公務員之定義。與甲約定好屬於事後收賄之情形,95年台上字第3413號判決認為,即使事前沒有要求、期約、收受,但是事後的收受認定對價關係,仍可肯定收賄罪的成立。而乙洩漏底價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公務員收賄和洩漏秘密係屬對向犯,故收賄者與行賄者與講秘密和聽秘密的人處於對向關係。而對向犯並不可論以共犯,但丙並非處於對向關係,兩人又有犯意聯絡、角色分配構成共同正犯無疑。至於甲的部分為標準的行賄罪,行求、期約、交付,構成本罪。最後是濫權,公務員濫權的行為讓他人得到利益,標準的圖利罪。
 
四、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考點分析\\本題屬於比較冷門的電腦犯罪考題,但也相當的單純,只要將各個條文的構成要件羅列清楚,自然可以迎刃而解此題目。
(收錄在刑法最後一小時搶分秘技P.35)
 
 
\\解題論述\\甲製作夾帶木馬程式,干擾他人電腦使用構成刑法360條與刑法362條。而某甲一登入市府電腦網路系統構成第358以及第315條,想像競合論第358條。而對於取得員工個資,變更網站圖示則是構成刑法第359條,和刑法210條變造文書的競合。(因為電磁紀錄是準文書),故某甲構成刑法第359以及358之罪,兩者之間有手段目的的關係,故部分和致一行為,其一行為侵犯一法益,法條競合論以刑法359。
最後對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犯前項之罪者,依據刑法第361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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