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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 H 形鋼條前往 A 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 趕緊踩煞車,發現後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
,因為害怕 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
惟乙、丙僅受輕傷。 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上週的考點在於托運貨物或信件之情形,若托運人有監督,就是托運人持有,運送人取走則是破壞持有的竊盜,但是若是托運人無監督,則會認定是運送人持有,則運送人若取走貨物只能討論破壞所有的侵佔系列。我國對於郵差是無監督的情形,因此頂多討論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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