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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概念地圖

入監程序

內文解析

新收入監程序是整個矯正機關的開端,一名受刑人依據什麼樣的文件准予收監,又具備什麼樣的文件拒絕收監,都在本條的規定之中。目前因應修法過後,新收的程序又更加的繁瑣,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準確的了解其收容人的狀況,加以後續的調查作業進行。將針對新收相關的文件說明如下:

一、應調查之文件

(一)裁判書: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8條,將判決書修正為裁判書,此文件為行刑之基礎。實務上文件將載明受刑人之姓名、生日、罪名、刑期、犯罪事實、居住地等注意事項供矯正機關核對身分。

(二)指揮書:修法後將指揮執行書修正為指揮書,因應監獄科技化的趨勢,明定相關文件得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遞給監獄作為收監執行之依據。但實務上仍以書面資料作為依據為主,電子傳輸為輔。

(三)其他應備文件:係指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報告等資料,或監督機關核准移解之文件。若文件不具備之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實務上常發生遺漏文件或是遺漏物品之情況,此時總務科名籍則需與解送單位聯絡,以補齊上述之要件,完備整個新收的過程。

(四)應備文件之內容: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事項。這裡少年受刑人的指揮文件中,包含有收容的原因、犯案經過、及可能的身心狀況供矯正機關參考。

二、產生之效力

(ㄧ)應拒絕收監之情形

   1.入監健康檢查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形,欠缺刑罰之適應性,應拒絕收監。

   2.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二)得拒絕收監之情形受刑人入監時,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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