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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      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      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      獎懲事項。

四、      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      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      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      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      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      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      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刑人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監獄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概念地圖

入監講習

內文解析:

新收入監講習為使受刑人能更快暸解監內生活,並告知其應遵守的規定和權利義務,以利監獄提供適當的協助,幫助受刑人於服刑期間能夠對於相關規定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並於入監之時由監方製作「受刑人生活手冊」,每舍房至少一本,供受刑人閱讀。接下來針對入監講習的內容及提供協助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告知事項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已訂定在懲罰參考基準表中,且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辦法已有授權訂定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理,並區分受刑人與被告在適用懲罰表上的差異。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九章有關受刑人接見通信處遇規定。

(三)獎懲事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一章有關受刑人獎懲處遇規定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有關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累進處遇規定。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三章有關假釋之相關規定。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有關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八章有關受刑人在監之醫療權益以及如何預防疾病之規定。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章有關金錢與物品保管、使用及領回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指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受刑人,將予以制度性援助。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與上述受刑人有關之權利義務以外之注意事項。(抽風機、冷熱水的管制等)

二、提供適當協助:為維護身心障礙、不通中華民國語言及其他理由難以理解入監講習內容,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協助。

三、公開事項:為強化受刑人對其權利義務之了解,需以適當方式公開與受刑人在監服刑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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