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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

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概念地圖

入監檢查

內文解析:

受刑人入監時,容易伴隨著違禁物品的流入,例如刀械、毒品、藥品等,為了能夠杜絕此類物品流入矯正機關,新收檢查就顯得格外重要,為了同時鞏固受刑人之人權,此次修法特別規定,若有侵入性檢查時,則需由專業的醫療人員為之,以避免受刑人的身體自主被侵犯。故針對檢查的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檢查目的:為維護監獄戒護之安全,避免違禁物品在監獄內流竄,影響戒護安全,因此特別針對新入監者,做檢身、檢包等動作。

二、檢查時機:原則上於入監之時檢查,其包括地檢署指揮執行之受刑人、矯正機關移入之受刑人、出庭返監之受刑人於入監時所做的檢查。

三、檢查項目

(一)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二)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已規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實施之尿液檢驗方式,能夠化驗出是否吸食安非他命或其他非法藥物,以杜絕毒品危害。

(三)考量監獄科技化、智慧化趨勢,明定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例如金屬探測器、酒精測試器。

(四)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

四、身分辨識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明及資料。前項身分簿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由於需有辨識身分之機制,以防止冒名或誤釋放等情事,監獄於受刑人入監時,應照相、採集指紋,建立人臉辨識系統,透過科技化設備輔助,以供入出監核對使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五、檢查方法

(一)檢查處所: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

(二)檢查人員: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三)檢查限制:實施時為避免侵害人權,侵入性檢查應由專業醫事人員為之,並應經監獄長官核准。

(四)違禁物品:係指在監獄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監獄應將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監獄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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