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概念地圖:
內文解析:
為強化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並參酌曼德拉規則,為落實監獄透明化的理念,爰於本條明定監獄得斟酌情形同意媒體或民眾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但對於媒體與民眾分別須遵守之事項差異如下:
一、參觀監獄的目的與對象:
(一)採訪目的:為了強化監獄內部與外界的聯繫,透過採訪能讓外界對於神秘的監獄世界能夠敞開大門,並將透過媒體的渲染能讓外界對於監獄不再陌生。
(二)採訪或參觀之對象:報章雜誌媒體、新媒體、民眾。
(三)參觀處所:適當處所參觀。(例如:工場、運動場地、教化場地)
(四)參觀目標:了解矯正機關受刑人業務,及喚醒社會對於矯正的重視。
二、民眾參觀監獄注意事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一)應以書面為之: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參觀動線: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隱私或其他權益。
(三)應遵守事項: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1.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2.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3.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4.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5.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6.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7.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8.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行為者,得停止其參觀。
9.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三、媒體參觀監獄注意事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一)書面申請格式: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機關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監督機關核准: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三)取得同意權:媒體採訪涉及監獄人員或個別受刑人者,監獄應取得受訪者之同意使得為之。
(四)維護其權益:媒體採訪時,監獄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受刑人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五)禁止不當報導: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或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六)停止採訪: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監獄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七)報導不實更正: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監獄或受刑人。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監獄或受刑人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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