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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在許多的犯罪條文下,經常會看到「強暴、脅迫的字眼,諸如:刑法304條的強制罪、刑法328條的強盜既遂罪,等等使被害人作為或不作為而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形成意志或肉體的嚴重干擾。而究竟該如何去區別「強暴和脅迫將是本文章的主旨。

一、強暴:

所謂強暴,係指直接對人或間接對人的物理力量,屬於有形的施以暴力。並不一定需要到對方「完全抗拒不能」的程度,但是強暴本身有違反意願的意涵,其必須是有表面壓制的情狀。因此如果是偷襲絕非屬於強盜,然而性犯罪之中才會將乘機性交與性騷擾給區分出來。實務上對於強暴也有做相關的解釋,認為強暴必須是「對人實施不法腕力,所以必須被害人面前做壓制。因此若是將車擋在他人的出入口妨害進出,雖然有權利被妨礙,但實務上卻認為行為當時被害人並不在加害人面前,此時並無直接對人實施不法腕力,從而不構成強暴。(但還是有強制罪喔)

二、脅迫:

所謂脅迫,係指可能的惡害通知。與強暴相同惡害通知也不用到對方完全抗拒不能或壓制的程度,但仍需有表面壓制的效果。例如拿槍架著對方,逼破對方還錢,就完全符合「脅迫的惡害通知,造成對方行使無意義之事,形成意志自由的干擾,這就是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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