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日前一名婦人在過馬路時,未注意交通號誌,導致對象機車騎士摔車受傷,沒想到在法庭上卻辯解是機車騎士未注意路況,自行導致車禍事故,而送往車過事故鑑定報告指出,對方騎士有優先路權,婦人自行的違規行為,純屬自己的過失行為,經法院考量機車騎士受傷情況,全案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
二、相關法令規範:
- 刑法第14條過失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信賴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係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之際,上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的措施,其數信賴相當,不負過失之責』。
- 信賴原則的限制:
一.義務分散:有時候分工合作是為了更周延的保護法益所做的分工合作,這時候當然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例如藥品要出產時,都會要求兩個以上的部門做確實檢查,若這時候兩個部門的主管都因為沒有檢查而造成塌死亡,我們不可能讓其中一個部門去主張,因為我們相信對方會做好檢查,因此對於這整分工好的工作,我們不能給予主張信賴原則。
二.錯誤的人不能煮剛信賴原則:如果自己份內的工作都沒有做好,而去主張信賴原則,這會讓社會顯得非常不公平。因此通常行為人自己違規在先,而去主張信賴原則的話,我們會去否定他的主張。
三.相對人欠缺遵守規範的能力:這種時候通常都會發生在小孩子,老人,一些外觀比較容易察覺得精神病患,喝醉酒等人。 但有一個大前提,若是事先不知情的狀況下,仍然給予主張信賴原則。
四.相對人已經來不及採取防果措施:如果當相對人在遇到事故時,已經毫無挽救的機會,我們然仍鼓勵行為人,若是還有迴避的空間,仍然不能主張。但前提是要有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等.... 。
五.危險性高的場所:例如幼稚園的門口,因為是危險性較高的地方,這時候法益的保護會比交通效率來得重要,這也是為什麼通常在學校附近,都會有小心慢行等字樣,就是為了用最高的注意去保護小孩。
三、案例探討:盧女抗辯的行為就是想主張『信賴原則』的限制把過錯推給對方,讓對方去負責,但依照上述『信賴原則』的限制,其錯誤之人無法主張信賴原則的條件之下,盧婦違規穿越馬路已過錯在先,而且是導致整體事故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不給予主張,而論以過失傷害。
四、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老太太甲推著手推車到菜市場買完菜,過十字路口時,因為綠燈秒數過短,走到一半時燈號即轉為黃燈,甲只好在路中央分隔島旁等待。此時駕駛大卡車在橫向等待綠燈的乙,停等綠燈時並未見到路人過馬路的情形,見燈號轉為綠燈,隨即採油門啟動車輛。此時甲的手推車前端已經超出分隔島線外,但因為卡車車身高,乙根本看不到甲的存在。甲的手推車被乙車車輪卡住,甲拉住手推車不放,反而被捲到輪下,遭碾壓導致死亡。問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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