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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桃園幼兒園一民老師,日前被檢舉涉嫌虐待班人的小朋友,不僅鎖喉、毆打、甚至重壓,導致班上多數人不願上學,甚至半夜睡不著哭鬧,經檢方調閱幼兒園監視器,才發現這樣的虐待已長期存在,造成多數小孩身上常有傷口,在事發之後該名老師已被不適任停職,並處罰幼兒園停招一年,藉此給予教訓,避免再有其他小朋友受害。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10條凌虐定義:『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刑法第286條凌虐幼童罪:『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新法第286條的修法:

刑法有許多條文都提到「凌虐」,比如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在第10條第7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此外,刑法第286條可以說大幅擴充,從原本2項擴充到4項,將保護對象從未滿16歲提高到未滿18歲,全文如下: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相關國考例題:
甲長期受到丈夫乙之虐待而產生殺乙之念頭,某日甲在乙泡茶的茶杯裡面放下足以致死劑量之藥物時,沒有發現兒子丙已經看見自己的行為。丙於甲從事前述行為時並沒有加以阻止,主要的原因是,他認為父親乙長期以言語虐待母親與自己,被整一整也是應該。由於味道過於強烈,乙並沒喝下茶杯內之茶水而逃過一劫。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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