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桃園幼兒園一民老師,日前被檢舉涉嫌虐待班人的小朋友,不僅鎖喉、毆打、甚至重壓,導致班上多數人不願上學,甚至半夜睡不著哭鬧,經檢方調閱幼兒園監視器,才發現這樣的虐待已長期存在,造成多數小孩身上常有傷口,在事發之後該名老師已被不適任停職,並處罰幼兒園停招一年,藉此給予教訓,避免再有其他小朋友受害。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10條凌虐定義:『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刑法第286條凌虐幼童罪:『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新法第286條的修法:
刑法有許多條文都提到「凌虐」,比如第286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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