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的疫情似乎沒有降溫的趨勢
除了提醒大家出門記得戴上口罩
勤洗手做好防護之外
我們身為考生有沒有能夠從這次肺炎疫情中
能夠學習到的事情呢?
根據行政院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
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自109年1月31日生效。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非常冷門的法條
刑法第251條也是去年底剛修正的法條
我們來看看這個法條在說些什麼?
刑法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雲端教室:
Q1: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謂「空白刑法」?
所謂空白刑法指的是一條法律只有規定罪名和法律效果
但是關於條文禁止的內容是由其他法律或行政規則甚至行政命令來補充
此種立法方式仍為《憲法》所允許,但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
也就是只要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
行政法規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憲法》第23條之意旨,
且讓受規範之人明白其行為是會被處罰的,如此才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
比較常見的空白刑法理論有以下兩種:
替換理論:空白構成要件是利用行政命令填補了法律要件不明確的漏洞,因此並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社會意義理論:將空白刑法的不明確性予以認定,凍結其定義模糊的問題而不加以處理,不輕易讓行政命令侵入刑法的構成要件範疇。
Q2:空白刑法可否適用刑法第2條之規定呢?
空白刑法補充規定的變更係屬「事實變更」
釋字第103號解釋: 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實務見解明顯是採取否定說,也就是認為這種情形僅僅只是事實變更,而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的情形應該要是所謂刑罰法律有變更的法律變更才可以,所以當然空白刑法補充規範的變更就沒有刑法第二條的適用了。
回到新聞時事上
該兩類口罩已被公告為生活必需品,若囤積這些口罩,無正當理由不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已開始徵用的口罩物價,
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囤積、哄抬防疫物資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3年或7年以下徒刑。(特別法)
模擬時事考題:
Q:某甲為XX藥局的老闆,看到最近幾個月他國發生大規模的傳染疫情產生,具有生意頭腦的他預先大量進貨外科手術口罩以及N95口罩,以利傳染病大爆發之時,能夠大賺一筆。惟行政院在109年1月31號確實公佈了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民生必須用品,惟某甲卻是在109年1月30日進貨囤積,試問某甲該如何論處?是否有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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