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一名女大生去一間按摩養身館消費,由於此種按婆為全裸油壓按摩,沒料想到嫌犯突然色心大起,先以燈光太亮為由,要求女大生戴上眼罩,再趁機偷摸其胸部及下體,女大生被嚇到無法動彈,嫌犯更趁機要求對方口交,並強制性交得逞,導致女大生生性大變,無法與人交談,造成極大的創傷症候群,全案由地檢署偵辦中。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時事國考題目範例:

 

Q:甲迷戀乙之同事丙女,亟欲染指,請乙設法製造「機會」,乙知道甲心懷不軌,未允之。甲於是給乙三萬元,央求乙成全,乙為所動,約丙女一起到 KTV 包廂唱歌作樂。歌唱半場,乙見甲利用丙女上洗手間時偷偷將藥劑加入丙女之飲料中,乙不欲多事,先行離去,所幸丙女機警,從洗手間回來後並未飲用飲料,並且停留不久後亦行離去。試從學理及我國刑法規定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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