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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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聚眾鬥毆風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若於公共場所聚眾施以強暴脅迫,不論是攜帶凶器或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在場助勢者最重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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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欲殺乙,持水果刀守在乙家附近,發現乙單獨出門,遂用刀猛刺乙,乙倒於血泊中。甲趨前查看,驚見倒地者乃貌似乙的兄弟丙,遂立即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前,聽聞喊叫聲的乙衝出,駕車將丙送醫,丙雖然傷勢不輕,但倖得不死。試問甲的可罰性?(25 分)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客體錯誤、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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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34 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對於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刑法第 134 條前段是加重構成要件。」 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請分析並說明之?(25 分) (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刑之加重與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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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大陸地區公民乙聯手在印尼雅加達設置機房,以網際網路方式撥打網路電話,向居住在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 等 10 人進行詐欺,A等不察,受騙匯出款項,累計損失達人民幣 2000 萬元。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刑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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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 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分析並且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刑法第 131 條的行為要素?(10 分)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性質上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15 分)(廉政、安全保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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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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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廚房員工 A 欲報復顧客 X,在濃湯裡放入少量毒藥,心想 X 送醫急 救後應不至死。負責送餐上桌的員工 B 知悉此事後,打算順水推舟毒死 X,於是趁 A 不注意之際,偷偷把 A 未倒完的毒藥全部倒入濃湯內,然 後將濃湯端上桌讓 X 品嚐,X 喝完濃湯後倒地而亡。請詳述 A、B 的刑 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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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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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上榜生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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