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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聚眾鬥毆風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若於公共場所聚眾施以強暴脅迫,不論是攜帶凶器或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在場助勢者最重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修正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版條文加入「意圖」要件,修正「聚眾」定義,並提高在場助勢之人的罰金,暴增逾333倍。

此外,也新增兩項加重處罰態樣,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意圖使用;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換言之,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

修正案同時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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