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日前發生鐵路警察因處理一件老翁拒絕補票的事端,因而被嫌犯以尖刀刺進腹部而死,但目前審理時,卻被院方依思覺失調症,而主張被告行兇之時,無法辨別其行為違法與否。但最高法院見解,被告的醫院鑑定僅能當作參考,依照現場目擊證人指出,嫌犯當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與一般人相同,因此希望檢方將其求處死刑。

二、何謂思覺失調症:

思覺失調是一種腦部疾病。腦內不同區域的腦神經功能失調,產生出思想和感知錯亂,並由此引申出語言和行為的異常及情緒的顯著轉變。總人口中約有百分之一的人會患上這種疾病,多數患者病發於二十至三十歲。

 

三、思覺失調有什麼主要病徵:

思覺失調的病徵,可分為「陽性病徵」和「陰性病徵」兩大類別。

(一)「陽性病徵」包括妄想、幻覺、言行錯亂。「妄想」是指思想上的錯亂,例如堅信一些與事實不符、違反邏輯、又不能用自己所處的社會文化(例如宗教,習俗)所解釋的錯誤觀念。幻覺是指一個人聽到、看到、聞到、或身體感覺到一些不存在的東西,這是一種感官上的異常。

(二)「陰性病徵」有情感遲鈍、缺乏積極性、思想異常貧乏。除了陽性及陰性病徵之外,患者還會有大腦認知能力的受損,例如專注力、判斷力及記憶力衰退。這些病徵使患者的社交及工作能力大為下降。

四、如何進行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是由法院或檢察官發動,囑託醫院或學校等機關團體進行鑑定,律師也可以聲請鑑定,但仍需由法官准駁。鑑定的內容或目的有很多種,其中佔比例最大的是被告責任能力有無之判定。鑑定團隊通常由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成,鑑定過程包含會談、心理測驗、血液生化檢驗、腦影像等等。鑑定結果通常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報告,鑑定人亦可到庭接受詰問。

五、關於刑法第19條的修正:

刑法第19條修正後,判斷責任能力的重點轉變為要認定影響行為的生理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心理原因(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所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也就是「行為人對自己之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與後果等的分辨與識別能力」,以及「行為人具備選擇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刑法規範所禁止與制裁的能力」。如此一來,判斷責任能力時,不僅考量到行為人的生理原因,也顧及生理原因影響所及的心理活動。

 

六、被告能否適用刑法第19條減輕的關鍵:

 

專家針對被鑑定人的生理狀態或診斷進行精神鑑定,法官再依鑑定結果判斷法律責任。然而實踐上,法官對於兩者都可以討論,鑑定人也都可以表達意見,儘管亦有論者認為需要釐清鑑定標的之界線,以免鑑定適法性遭受質疑。但沒有疑義的是,醫師或鑑定人所做的認定都並非責任能力的最終判斷,法官才是責任能力的終極判斷者。


 

PS.部落格與FB粉絲專頁會常更新文章,皆與國考刑法有密切關係,

快點把FB追起來,便於即時收到更新資訊。

👍『國考必讀密技』點擊連結➡️http://t.cn/E9xe8vg

👍『線上刑法閱卷批改』點擊連結➡️http://t.cn/E9JPO9v

👍公職考試免費資源分享部落格➡️https://reurl.cc/4ggQ7R

 

❤️王元雲端教室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Lclassroom/

📪王元雲端教室連絡信箱➡️lawcriminal2019@gmail.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王元公職雲端教室 的頭像
    王元公職雲端教室

    公職考試-刑法雲端教室

    王元公職雲端教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