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日前台中一名媽媽抱著失去呼吸心跳的男童前來就診,並向醫護人員供稱,男童是因為吃了水果窒息,但經院方檢查後發現,男童身上多處傷痕,頭蓋骨更是凹陷,甚至有出血的情形。事後調查發現此名男童是這位媽媽前一段婚姻所生,並於數個月前剛從家扶中心返家,但其同居人經常用衣架毆打並涉嫌凌辱虐待,全案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並依照傷害致死將嫌犯起訴。
二、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286條虐待幼童犯罪:『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國考相關題目:
甲女與前男友同居生下一子乙,與前男友分手,嗣後又與丙男同居,乙童五歲時甲女因毒品案遭通緝而逃亡,男童乙則由甲女託同居人丙男照顧,惟丙非但不照顧乙,每日還以各種方法虐待乙童,後經熱心鄰居報警後,才將乙童送醫安置,但經醫生鑑定後發現乙童身上雖無外傷但因三餐不濟及受長期虐待,心理已有嚴重創傷。試問,依新修正之刑法規定,丙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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