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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欲殺乙,持水果刀守在乙家附近,發現乙單獨出門,遂用刀猛刺乙,乙倒於血泊中。甲趨前查看,驚見倒地者乃貌似乙的兄弟丙,遂立即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前,聽聞喊叫聲的乙衝出,駕車將丙送醫,丙雖然傷勢不輕,但倖得不死。試問甲的可罰性?(25 分)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客體錯誤、中止未遂)

一、甲欲殺乙,持水果刀守在乙家附近,構成刑法第271條第3項殺人罪之預備犯。

二、甲錯殺乙的兄弟丙,屬於犯罪結果與犯罪人想像的不一致,屬於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的成立,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甲雖有中止的行為,但最後丙未死亡與甲中止的行為並不具備因果關係,但甲打電話叫救護車已有真摯的努力防止結果發生,故給予準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優待。

Q2、甲開車闖越紅燈,使得駕駛在其後的乙誤為燈號已經轉為綠燈,因而尾隨甲闖越紅燈,導致撞擊行經路口的腳踏車騎士丙,丙當場死亡。試問甲的可罰性?(25 分)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過失信賴原則)

一、此題甲闖紅燈的行為,導致乙撞死丙的結果,具備因果關係,雖並不具備故意,但仍有過失,構成要件成立。

二、甲能否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由於此題過失的行為人有兩位,某甲原本在開車之際,可以信賴乙亦將採取適當的措施,不會跟著闖紅燈而導致撞死他人,此種屬信賴相當不負過失的責任。但由於甲本身違規在先,闖紅燈的行為也是最終導致丙撞死過果的主因,因此錯誤的人不能主張信賴原則,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Q3、甲駕駛汽車不慎,撞倒等待紅燈的機車騎士乙。乙受到輕傷,尚能自主行動。甲誆稱自己是婦產科醫師某丙,必須趕赴醫院接生,並掏出先前某丙給他的名片給乙,乙因此同意甲離去。試問甲的可罰性?(25 分)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分則篇:生命身體罪章)

一、甲駕駛汽車不慎,撞倒等待紅燈的機車騎士乙,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二、甲誆稱自己是婦產科醫師某丙,遞給他人名片之行為企圖逃逸,造成交通事故責任釐清的危機,家屬賠償請求權的妨礙,構成刑法第184條肇事逃逸罪無疑。

三、此題由於乙並非無自救力之人,因此不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Q4、甲的弟弟乙,某日遭黑道角頭丙的現在不法侵害。為避免遭到丙殺害,乙使用必要的防衛手段反擊,導致丙死亡。事後,檢察官著手調查此案, 將乙當作涉嫌殺人的偵案被告。曾經誣陷入獄的甲,因不信司法調查的公正,並擔心乙遭受丙所屬黑幫的報復,提供乙旅費逃至菲律賓。試問甲的可罰性?(25 分)

歷解拆題:(命中刑法最後一小時、總則篇:妨礙司法罪章)

一、甲提供乙旅費逃逸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4條使之隱避罪。雖某乙所做的行為防衛手段,有可能可以阻卻違法被判無罪。但實務上認為所謂犯人係指觸犯刑事法規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且不論使否已經遭到刑事追訴。因此本題乙屬於本罪行為客體,甲使之隱避之行為,造成司法追訴的妨礙,構成本罪。但是否甲可以主張對於乙的行為主張緊急避難?由於乙是現行犯且已經被列為報告,依據『現行犯無法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理,因對於他人合法行為必須有忍受之義務,無法主張。

二、甲身為乙的哥哥,符合有刑法167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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