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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時事新聞如下: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日前發生受刑人陷入嘔吐昏迷,經送往國軍醫院仍然不治身亡。事情發生在受刑人因家暴案入獄,由於服刑期間時常違規,而在一次與收容人衝突後,因身體不適送醫,最後宣告不治,但在解剖後發現有外力介入,因此檢方開始傳喚相關涉案人員,並發現供詞有明顯出入,因而將相關人等聲請羈押禁見。

二、相關時事如下:

案例一:

「生在監獄,死在少輔院」買姓少年的媽媽懷孕時年僅19歲,與男友飛車搶劫入監服刑,在獄中生下他,一個不自由的環境,這是他的人生起點,歷經育幼院、親戚照護、最後只有阿嬤願意養他,他被診斷出有過動症和學習障礙,雖然經過治療一度好轉,但搬回去和媽媽住之後,一切都變了樣。媽媽忙

於工作疏於照顧,也無暇帶他就醫,他開始偷東西,行為脫序到連法官都很頭痛,最後裁定他應接受感化教育,入桃園少輔院收容,但誰都沒想到,這一個裁定,竟是他走向人生終點的關鍵。「回去以後,我會乖乖孝順妳」沒想到1個月後,阿嬤接到的是孫子的死訊,買姓少年身上多處傷痕,從56公斤暴瘦至40公斤,阿嬤難以接受死因是「病死」,開始四處陳情,驚動監察院,監委親自跳下來調查,終於查出霸凌實情。

 

監委指出,買姓少年多次遭到同學欺負與主管嚴格要求,身上出現挫傷與扭傷,雖然曾向保護官反映,並藉著看診結束堅持不回班的方式對外求援,但少輔院置若罔聞,還同意導師和科長給予更嚴格的考核。買姓少年暴瘦並出現嘔吐、無法自行上床、洗澡、自理等情事,需坐輪椅上課,少輔院不僅漠視他的痛苦,還認為他的情況恐影響其他學生上課,把他移置獨居房單獨監禁,期間衛生科科長從未前往探望病況。離譜的是,少輔院在買姓少年身亡後,竟要求所屬人員回報檢察官偵訊內容,疑為監控並統一說詞,監委甚至批評整個過程恐有串證、滅證之虞,以至於上級機關矯正署收到不實資訊。經過監委不斷重啟調查,才讓少輔院的霸凌與管教問題逐漸浮現,阿嬤雖然獲得了真相,但孫子的寶貴生命已無法挽回,短短的16年人生,揭露了社會弱勢的悲哀,照亮了監所的陰暗角落。

 

案例二:

收容人林偉孝,因罹有精神疾病而出現自殘與攻擊獄友的傾向,台北監獄僅安排他赴精神科門診診療,未協助戒送外醫、移至病監或醫院,甚至對他施用戒具管束高達49次,直到2014年12月1日,他被發現死在走廊欄杆旁,以綑綁銬坐之姿走完人生。監委調查發現,台北監獄戒護科員及管理員用活動式及固定式手梏腳鐐,把林偉孝銬坐於走廊欄杆,且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又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再以毛毯置於其前胸,長達5個多小時,使其無法出聲求救,動彈不得,即使昏迷也無法倒地,非常殘忍,法醫驗屍後,判定死因是不當管束導致其窒息而呼吸衰竭及代謝性衰竭。監委還查出,違法施用戒具的管理,下從服務員施行,上達典獄長知情,整個體系都認可這種殘忍行徑,長期縱容,最終才爆發不可逆的死亡結果。

 

參、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肆.新聞案例分析:

上述的案例都圍繞著凌虐人犯這個條文,本罪要注意的是,條文所述客體是『人犯』而非『犯人』。所以本罪的客體除了刑事訴訟法上的犯人外,也包括了受管收、拘提、拘禁之人,以及被管收的民事被告、等待遣返的偷渡客等。而對於『凌虐』,最新修法也將其定義出來:『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至於行為只要凌辱虐待,不合人道之行為,無論是精神層面或是肉體層面,皆為虐待。(31年上字2204號判例)

 

伍.國考相關題目:

警局偵查隊長甲,嫉惡如仇。一日,偵查隊查獲一名性侵殺人犯乙,將乙帶回犯罪 現場了解案發經過。消息傳至被害人家屬,家屬邀集親友與社區民眾到現場,企圖 對乙不利。甲刑案經驗豐富,知道重回現場必然群情激憤,乙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然而甲並未準備足夠警力,在重回現場時,乙受到群眾的棍棒襲擊,體無完膚。問: 甲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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