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事新聞如下:
新北市某男子日前往入前女友住處企圖要求復合,遭拒絕後便伸出狼爪企圖性交,即便遭對方強行反抗仍然不放棄,最後被害人拿出手機錄影蒐證,並在錄影中錄下你在強姦我等畫面,由於就投不斷晃動,且造成被害人身上多處的擦傷、瘀青,全案將此名凶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貳、相關法令規範: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相關國考例題:
甲與A女係鄰居關係,見A女貌美,心生淫念,某日夜間七時許,見A女家人均外 出,乃至A女住處與A女談天,詎甲未得A女同意,在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下,將 手伸進A女所著衣物內,撫摸A女的胸部及下體數分鐘,A女不甘受辱,大聲呼救, 適警員巡邏經過該處,發覺上情。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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